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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08-03 14:17   师资管理科   (点击: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4〕7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更好地支持博士后人员留津发展,按照人社部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博士后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岗位职称系列规定,为其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其中,实行“以聘代评”工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程序,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

(二)博士后人员留津、来津工作后,可按照其岗位职称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在站研究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其科研项目、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均可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博士后留津、来津工作人员出站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博士后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抓好各个环节,保持工作的常态化、正规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帮助博士后人员理解政策、达到标准,确保博士后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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