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专〔2005〕19号
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市人事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津人专〔1997〕17号)即行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日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
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和我市关于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求,为加强和改善对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进一步优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结构,落实普通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对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修订如下: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原则。教师职务岗位必须围绕学校的定位,在规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内,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现状及长远发展的需要进行设置。
(二)保证重点、实事求是原则。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岗位应与实际承担的任务相符。在岗位数额有限时,应优先保证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及主干课、基础课的需要,优先保证今后博士、硕士点的发展,同时兼顾一般学科(专业)。
(三)合理优化、动态平衡原则。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在促进教师队伍结构的优化,发挥最佳整体效益的同时,兼顾教师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有序调整,平稳推进,逐步到位。
二、学校分类及结构比例方案
(一)第一类,师资队伍力量雄厚,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主要承担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培训师资任务,部分学科承担培养国内外交流学者和外国留学生的任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务岗位数额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5%(其中教授职务控制在25%),讲师职务控制在40%。
(二)第二类,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教学和科研力量较强,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主要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部分学科承担培训师资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任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务岗位数额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0%(其中教授职务控制在18%),讲师职务控制在42%。
(三)第三类,承担培养本科生任务和一定科学研究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少数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较强、建校历史较长的专科学校。
符合上述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务岗位数额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45%(其中教授职务控制在15%),讲师职务控制在45%。
三、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三年。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本着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规划教师队伍,调整内部结构,使岗位设置与教师聘任做到科学合理。已经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应当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方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制定本单位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市教委负责评估、核定,并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