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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02 11:42   师资管理科   (点击: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人[2003]2号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具体的说就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我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含民办教师)、干部、工人。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三)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从教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10日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名册》一式三份,经本单位的主管局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六、证书、证章领取时间:申报当年9月1日—5日。过期不予办理。

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今后不在另行通知。

本规定仅限于适用于从教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八日印发

 

 

附件【1.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doc已下载
附件【2.从事人民教育事业工作三十年名册.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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