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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10-08 18:47     (点击: )

 

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教委《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教人函〔2021〕22号)要求,现将开展202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①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教师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由学生处审核。

三、认定材料

1.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3.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020年以后参加岗前培训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由所在学校通过高师培训中心网上信息审核)。

4.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学生处印章)。

5.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

6.所在单位提供与申请人办理聘用手续的复印件。实行事业编制和人员总量管理的单位,须提供聘用合同或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等聘用手续的复印件(由学校负责提供)。

7.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二级党组织就掌握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出具说明。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提交纸质件。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学院印章。学院应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工作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请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10月12日 9:00 -10月20日 16:00 申请人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请,并按照要求准备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10月15日-10月20日    学校网上审核并确认;

10月15日-10月20日    学院材料审核并推荐;

10月22日(周五)  各单位将申报人材料、工作总结(含教师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名单、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名册)上报人事处师资发展科(睦南道28号202),逾期不再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材料提交等工作,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请申请人申报时务必按照《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进行申报及填写。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高校教师的切实利益,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准确掌握认定政策,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认定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申请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切实保障人员安全。

(三)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对于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有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给予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各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联系电话:23282839    联系人: 冯火魁 赵春喜

 

附件:认定材料

  

 

人事处

2021年10月8日

 

附件【认定材料.zip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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