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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2016-08-03 14:29   师资管理科   (点击: )

 

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津人〔2005〕56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和为津服务,为引进和拟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科学的职称评审方式,对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准确评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工作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原则上只进行高级职称评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

(一)从海外引进的,符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从国内引进的,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或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二、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审条件按本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突出人选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

三、评审工作可按正常程序随年度评审工作开展,也可不受年度评审时间和程序的限制,根据需要,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评审。

四、我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申请参加年度评审,按已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参加专门评审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附表)及其他有关的职称评审表格,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证件及获奖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论文著作原件、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代表作等材料。

(二)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召开推荐委员会会议,在相应材料上签署意见,写出书面推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相关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申报人所从事的专业,从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初审,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上阐述理由并签署意见,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从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名以上评委专家,开展下列工作:

1.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材料,以考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专业理论基础为重点,确定答辩题目。

2.评审委员会听取申报人的答辩及工作情况介绍。

3.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实地考查申报人工作场所,核查申报人取得专业技术工作、科学研究业绩的基本情况。

4.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即获通过。

(六)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写出评审情况和专题报告,报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通过人员名单印发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为通过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评审工作一般在人才引进之后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引进前进行的,可由拟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

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设置专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七、评审工作中,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办理。违规违纪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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